2019年6月,李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书》,约定某餐饮公司特许李某在某市某县开设加盟店。合同执行期间,李某所开设的连锁加盟店可使用某餐饮公司的品牌、商标、服务标示及表达这些标记的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此后,某餐饮安排相关人员至双方约定的地点进行开店选址,所选地址经李某本人核实属于拆迁冻结区域,根本不适合进行商业活动。李某遂要求某餐饮公司退还相关的加盟费用。餐饮公司拒不退还,并扬言可以随处去告。
李某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向李某了解了具体的合同细节。发现,在此过程中,某餐饮公司亦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李某披露品牌是否属于注册商标、是否得到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等相关信息。本律师认为,某餐饮公司现有条件不符合从事特许经营资质要求,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开展加盟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某餐饮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致使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本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退还加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