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甲从朋友处得知乙的公司名下设立了一所国学学堂专门教授股东子女国学知识,便产生了想让其子女到该处就读的想法。甲通过朋友找到乙表明了自己的想法,乙告知甲该学堂仅对股东的子女提供教学服务,不对外招生。甲随后要去入股该公司,乙考虑后便于其他股东商议,其他股东均不同意。甲随后要求乙对其他股东说清,能不能由股东愿意转让股东给其。
甲最终花钱购买了其他股东的部分股权,其子女也顺利就读学堂,甲所购买的股权未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公司在运转过程中,出现了亏损的情形,股东擅自将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的过程中,甲因分配的财产过少,于是向法院起诉主张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在案件过程中,代理人收集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建议法院确定该案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并非不当得利纠纷,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明确该案属于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完成,且转让行为合法,不属于不当得利,判决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