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产生了较大的纠纷。婚后一年,双方生育了女儿。女儿出生后,父亲强势的脾性暂时得以改变。好景不长,夫妻双方再次因琐事产生纠纷,无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抚养并不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法院最终作出根据男方主动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意愿,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男方认为其在法庭当中做的放弃太草率、符合其本人的脾性,要求女方将抚养权返还给男方。女方对此,坚决不同意。男方仍锲而不舍,一致欲与女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问题,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此种情形一直持续至婚生女六岁时。
男方决定向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针对双方的自身条件以及相关的情况作了详尽的法庭调查。男方向法院提出,婚生女非常愿意跟随男方生活,要求法院采信婚生女的意愿判决支持男方的诉请。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该意见,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求。
本人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证据表明了女方的抚养条件,并对男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驳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婚生子女年满10岁的,法院在决定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本案情形时,婚生女年仅六岁,尚不符合自己能够完全表达意愿的情形,因此,法院对于男方提出的参照子女的意愿做出判决的请求被法院予以驳回。